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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市婚庆礼仪投诉处理办法
时间:2008年10月15日    编辑:    源自:青岛新闻网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婚庆礼仪服务消费者和从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正确、及时处理客户对婚庆礼仪服务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婚庆礼仪行业协会投诉部门受理投诉,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青岛市婚庆礼仪行业协会对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合同条款或双方约定公正合理地处理。

     

        第二章 投诉管辖


        第四条 青岛市婚庆礼仪行业的婚庆礼仪服务投诉由协会负责受理,如对协会处理不服可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三章 投诉受理


        第五条 消费者投诉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 投诉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投诉日期;


        (二) 投诉事项,具体理由,事实陈述及相关证据(包括签订的青岛市工商局和青岛市婚庆礼仪行业协会共同制定的青岛市婚礼庆典服务合同)。


        第六条 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活动的,应当向青岛市婚庆礼仪行业协会投诉部门递交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1) 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两个月后,被投诉人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2) 已达成调解协议,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3) 对存在争议的服务项目无法实施检验鉴定的;


        (4) 消费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伤害之日起超过30日或者超过规定或约定期限的;


        (5) 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机关或消费者协会已受理或处理的;


        (6)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第八条 青岛市婚庆礼仪行业协会投诉部门在接到投诉材料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或电话通知投诉人,做出如下处理:


        (一) 投诉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 投诉不符合规定的,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九条 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


        第十条 青岛市婚庆礼仪行业协会受理投诉的案件,属于民事争议的,采用调解方式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青岛市婚庆礼仪行业协会对未履行规定的义务引起的服务质量争议,应当督促被投诉人全力整改。


        第十二条 青岛市婚庆礼仪行业协会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对构成犯罪行为的投诉,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青岛市婚庆礼仪行业协会投诉部门进行调解时,应当征得投诉人的同意,调查核实投诉情况,认定有关事实。


        第十四条 对婚礼服务不符合青岛市婚礼庆典服务合同或双方约定及服务标准的,青岛市婚庆礼仪行业协会投诉部门视具体情况责令被投诉人整改及经济赔偿。


        第十五条 对有争议的婚礼服务项目需要进行质量检验、鉴定的,青岛市婚庆礼仪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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